食品藥物管理局說明Sibutramine(控制體重藥品)因歐洲、美國公布限制使用,已要求藥廠於說明書中將心血管病史者使用該藥列為禁忌,暫停此類病人使用,並將請藥物諮詢委員會專家重新評估該藥之效益及風險
我國食品藥物管理局已在儘快蒐集彙整國、內外相關安全資訊中,將提送藥品諮詢委員會重新評估該藥品之使用效益及風險,在未有風險效益評估結果之前,食品藥物管理局已經請該藥品廠商,儘速將原說明書中關於患有心臟血管疾病病史者使用該藥品之「警語」,提高為「禁忌」,亦即暫停這類病人使用Sibutramine成分藥品;同時也函請各相關醫藥學團體,提醒醫師為病人處方含Sibutramine成分之藥品時,應謹慎評估其用藥之風險與效益並監測病人之血壓與脈搏,對於確知有心血管疾病病史之患者,禁止處方含Sibutramine成分之藥品,以加強對該藥品之安全監視。
經查,衛生署核准含Sibutramine成分藥品之許可證共9張(請參考附表),所核適應症為:「體重控制計畫之支持療法-BMI 大於或等於30kg/m2的營養型肥胖病人。BMI 大於或等於27 kg/m2 併有第二型糖尿病、高血脂等危險因子的營養型體重過重病人。」屬需醫師處方藥品,所核准該藥品仿單之「警語」載明「…Sibutramine的治療曾發現與心跳及/或血壓增加相關,在以sibutramine治療之初期及治療期間,需定期監測血壓與脈搏,對於血壓或脈搏持續增加的病人,必須降低該藥品之治療劑量或停止其治療…」;另外也刊載併發心血管疾病之可能,因此該藥品不應使用於有冠狀動脈病史、鬱血性心衰竭、心律不整或中風之病人。復查全國藥物不良反應通報資料,尚無疑似使用Sibutramine藥品導致心血管事件之不良反應通報案件。
衛生署曾於98年11月20日及12月22日發布藥品安全資訊,也同步行文相關公(學)會,提醒醫療人員倘若病人使用Sibutramine藥品3個月還不能減少原來體重之5%,則應該停止使用該藥品,另外使用該藥品控制體重,治療期間最長不應超過一年,且使用該藥品其間應嚴密監視病人之血壓、脈搏、心跳等。
食品藥物管理局已建立藥物安全主動監控機制與評估,除有藥物不良反應通報系統之外,對於安全有關訊息,隨時進行瞭解,以保障民眾之用藥安全,提醒醫療人員或病患疑似因為使用(服用)藥品導致不良反應發生時,請立即通報給衛生署所建置之全國藥物不良反應通報中心,藥物不良反應通報專線02-2396-0100,網站:http://adr.doh.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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