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裝食品標示原產地規定」上路~食品藥物管理局、嘉義縣衛生局聯合稽查結果
98年3月25日行政院衛生署公告「散裝食品標示原產地規定」,於99年1 月1日開始實施,凡具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食品業者之陳列販售場所,所陳列販售之散裝食品(係指有容器或包裝食品外之所有其他食品,除現場烹調即食熟食外),業者應以卡片、標記(標籤)或標示牌(板)等型式,採懸掛、立(插)牌、黏貼或其他足以辨明之方式,擇一為之標示「品名」及「原產地(國)」,以提供消費者明確商品資訊。
本局於99年1月13日由南區管理中心鄭守訓等3人會同嘉義縣衛生局藥物食品科人員,前往轄區朴子市頂好便利生鮮超市、全買大賣場及太保市名流香西點麵包店、松瑩交易中心(批發)等商店進行查核,以了解販售場所之散裝食品標示情形。結果業者均依規定確實執行。另外嘉義縣衛生局為配合新規定之實施,自1月1日起針對轄內食品商家,全面進行輔導與稽查工作,至今總計已完成461家次。
衛生署呼籲業者應誠實標示,本局各區管理中心將持續協同各縣市政府衛生局,不預警地到各地商家進行現場稽查,以維護消費者選購食品「知」的權益及食用安全,並請消費者在購買散裝食品時,最好到有店面的商家,並且要注意標示內容,獲得較充分的產品資訊,以確保自身權益。民眾也可利用網路資訊,自行進入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的網站http://www.fda.gov.tw首頁>業務專區>食品>食品FAQ>散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項下,取得相關資訊做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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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