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通猛吸菸,國民健康局將移請NCC協助處理
國民健康局表示,菸害防制法第22條明文規定,電視節目、戲劇表演、視聽歌唱及職業運動表演等不得特別強調吸菸之形象。該局對此十分重視,去年及今年均有對電視及電影加以監測。結果發現,吸菸形象之露出十分頻繁,尤其在以青少年及兒童為主要閱聽對象的電影及電視節目中,非常氾濫!但因菸害防制法對於違反第22條之狀況並無對應罰則,該局乃以加強發布新聞之方式,提醒家長注意。不過,由於提醒所能產生之效果畢竟有限,該局希望進一步透過跨部門之力量,設法達到保護兒童青少年之目的。
國民健康局局長邱淑媞表示,近年國內青少年有更早開始吸菸之趨勢,國中一、二年級之吸菸率分別從93年的3.7%與6.8%上升到97年的5.6%與8.5%。研究顯示,電影中的吸菸鏡頭,會使青少年學會吸菸;青少年暴露到這些鏡頭的量越多,學會吸菸的比率越高;反之,若父母有加以干涉、使其接觸到的吸菸鏡頭數量減少,學會吸菸的比率也會較低。根據一個長期追蹤研究估計,學會吸菸的青少年中,高達一半可歸因於觀看這些有吸菸鏡頭的影片。
邱淑媞指出,在國民健康局的監測中,可發現一個值得家長與社會大眾特別注意的現象,就是:吸菸鏡頭出現頻率最高的節目或影片,是一般人以為純真的卡通影片,或是訴求於運動、警察、老師等正面形象的節目或影片(前者例如:海賊王、棋靈王、航海王、火影忍者,後者例如:波麗士大人、WWE SMACK DOWN、老師嫁老大、功夫灌籃、喜劇之王…),非常容易使家長疏於防備,再加上卡通與連續劇都是帶狀播出,兒童、青少年在判斷與防衛能力尚未成熟的情況下,就這樣日復一日、經年累月的受到灌輸,無形之中從接納吸菸形象,到學會吸菸、染上菸癮,最後產生一輩子難以擺脫的健康危害。這樣的問題,政府實須加以正視,聯手出擊,積極處理。
國民健康局表示,依廣播電視法第21條第六款規定,電視節目內容不得有「傷害兒童身心健康」之情形,違反之電視事業可處五千到二十萬之罰鍰,情節重大時甚至可處予三日至三個月之停播。有線廣播電視法第40條第二款規定,節目內容不得有「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違反之業者可處五萬到五十萬之罰鍰。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7條第二款亦規定,節目內容不得「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違反之業者可處十萬到一百萬之罰鍰。國民健康局將針對這些強調或訴求吸菸鏡頭頻率高的影片或節目,移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處理。
國民健康局也呼籲,兒童、青少年有不少時間是在電視、電腦前面度過,非常需要媒體業者善盡善良管理之責,加以保護,在製作或播出節目時,務必要考量到對兒童與青少年可能產生的終身危害。
- 建檔日期:
- 更新時間: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