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售稀釋發酵乳檢驗 不符規定之業者 已令期限期改正
上述不符規定之業者,各相關轄區衛生局已依據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0條及第33條第1款規定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依法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衛生署秉持為國人健康把關,落實食品源頭管理,業已責成各縣市衛生局持續對轄區稀釋乳加工廠進行加強稽查工作。衛生署呼籲食品業者應做好產品加工製程、運送及保存等管控措施,並應誠實標示產品,避免觸法。衛生署並提醒消費者,選購產品應優先考慮具有優良標誌或品牌信譽良好廠商之產品,應可不受媒體報導之影響,安心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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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