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藥販賣業者對單味中藥粉末管理制度與彼等業者之業務範圍疑義
關於中藥粉末之管理規定,茲重申說明如下:
一、查藥事法第103條第3項規定略以:「…中藥販賣業務範圍包括︰…中藥材及非屬中醫師處方藥品之零售;不含毒劇中藥材或依固有成方調配而成之傳統丸、散、膏、丹、及煎藥。」
二、依前開之規定,中藥販賣業者如販賣經行政院衛生署查驗登記核准之中藥粉末,或於不含毒劇中藥材或依固有成方得以丸、散、膏、丹調配之條件下,因個別消費者及調配過程實務之需要,將原料藥材予以炮製及研磨成粉末,或利用經行政院衛生署查驗登記核准之中藥粉末,以利製作成丸、散、膏、丹者,尚未違反98年6月18日署授藥字第0980001736號公告中,關於單味中藥粉末管理之規定;於依個別消費者需要調配丸、散、膏、丹,向中藥販賣同業以個案方式調用所需數量之單味粉末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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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