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1N1新流感抗病毒藥劑自98年8月15日起納入健保給付
二、 H1N1新流感抗病毒藥劑之給付規定:限符合類流感病例定義,且檢驗A型流感病毒抗原陽性之病患使用。應於症狀發生之48小時內開始使用,連續五天。
※類流感疾病定義:(須同時符合下列三項條件)
a、 突然發燒,有發燒(耳溫≧38℃)及呼吸道症狀;
b、 具有肌肉痠痛、頭痛、極度倦怠感其中一種症狀者;
c、 需排除單純性流鼻水、扁桃腺炎與支氣管炎。
三、 另 H1N1流感病毒抗原之快速檢驗,由本署疾病管制局以公務預算支應,健保局代辦(申報代碼KH1N1C,300點)。
四、 上述執行原則,將由H1N1新型流感中央疫情指揮中心,依據相關資訊,逐期檢討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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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