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業者張貼換油作業規範 油品限期未改善者將公布名單
本次會議依據98.06.25專家學者會議結論,重申衛生署對餐飲業者油炸油之管理原則:
(1)餐飲業者應確立油炸油自主管理之標準作業流程(如:發煙點、油耗味、泡沫面積超過油炸鍋之1/2及換油時間點),並於販售場所中明顯張貼;
(2)責成各縣市衛生局進行稽查工作,並以快速檢測試劑之結果作為初步判定之依據,如發現不合格者,將要求業者限期改善,必要時並採樣進行相關檢測;
(3)限期後仍未改善之廠商,將依法裁罰,並公布於本署食品資訊網不合格食品專區。
以上稽查及處分基準適用於所有餐飲業者,包括攤販與小吃店等。衛生署再度呼籲餐飲業者應以消費者健康為第一考量,建立「油質劣變時立即換新油」的標準作業流程,以能確保民眾健康。
- 建檔日期:
- 更新時間: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