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流感驗收,無任何不法
衛生署表示,四年前禽流感之疫情最緊急的時候,全世界有錢也買不到克流感,為了避免陷入無藥可用困境,危及國人生命安全,該署立即申請特許實施美國羅氏大藥廠持有克流感藥物之專利權,同時並以委託研究計畫方式,徵求國內有能力之藥廠執行克流感藥物之製程研發工作,以便在禽流感爆發大流行時,國內可以自行量產,保障民眾生命安全。
又因為擔心如只有委託一家藥廠執行克流感製程之研發,萬一失敗,風險太大,因此決定分別委託兩家藥廠,按照兩種不同製程,同時進行研發工作,以便一方面將風險降至最低,他方面瞭解該兩種製程何者比較容易達成、何者生產成本較低、何者較易大量生產。
這一項採購案,由神隆公司與永日公司得標,計畫執行結果,神隆公司如期完成,惟另一家永日公司,依照其計畫書除應完成製程之研發外,並需繳交一百五十公斤最終成品,但執行過程中,發現其所負責之製程,遠超過其預期之困難,而且其中一個步驟處理不好就會爆炸,乃依規定報衛生署申請計畫變更,衛生署經諮詢專家之意見後,同意廠商計畫變更,將其所需繳交最終成品減為十五公斤。
永日公司於結案報告時,原可提供十五公斤最終成品,但驗收會議時,專家學者認為應請其再加驗不純物之含量,該公司即照辦,詎料,在加驗過程中,攪拌之玻璃槽突然破裂,產品亦隨之而打翻散落,所以最後只能繳交4.6公斤之最終成品。
經再召開第二次之驗收會議,與會專家學者一致認為:因本案之委託,係以開發製程以備日後量產為最主要目的,最終成品之繳交,並非計畫之標的,廠商只要完成製程開發,即已達到計畫委託目標,所以應該予以驗收通過。至於其所繳交最終成品不足問題,依本項委託案之性質,製程開發比重應占80%,產品繳交部分宜占20%。本案最終成品未達規定數量,應扣除其20%之總經費,另其期中報告繳交之時間逾二十五天,應依契約規定處罰。
衛生署並強調,驗收作業完全依照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而且全案委託經費1600萬元,最終成品未達規定數量應扣款320萬元,期末報告繳交時間逾時再扣款40萬元,最後付給永日公司之經費僅1240萬元,「壹周刊」竟報導「驗收克流感放水,涉及七億元弊案」,完全扭曲事實,實在太不應該。
衛生署同時為林前署長芳郁感到非常過意不去,因整個驗收案,均經邀集國內製藥領域專家學者開會討論,再依所有與會者之共同意見辦理減價驗收,一切符合政府採購法之規定。更何況特偵組陳雲南主任對壹週刊之報導,亦於昨天明確指出,這是民眾檢舉事件,檢察官偵辦後,並未查到任何證據,已將全案簽結,壹周刊之報導,根本未查證,太不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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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