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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甲醛(Formaldehyde)及1,4-二氧六圜(1,4-Dioxane),會影響人體之健康,基於維護消費大眾之健康與權益,衛生署已經於94年公告不得將其擅自添加於化粧品,違反者,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規定,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化粧品於製造過程中因所需使用之原物料,如imidazolidinyl urea、quaternium-15、DMDM hydantoin等,其所釋出甲醛含量,依照我國現行規定不得超過1000ppm限量標準,該規範較歐盟等國家之標準更嚴謹。
清潔劑產品中若以乙氧基化界面活性劑(ethoxylated surfactant)或聚乙二醇(Polyethylene glycol)等為原料,於製造過程中亦可能含殘留微量之1,4-二氧六圜。美國FDA於2007年及2009年經檢視現有之文獻以及科學資料,認為化粧品於製程中若含微量之1,4-二氧六圜,於化粧品之使用上,尚不致對人體產生危害。澳洲國家工業化學品評估管理機構(NICNAS),經科學評估後,認為1,4-二氧六圜於一般消費產品中(食品及藥品除外)建議可接受的含量值為不超過100ppm。目前美國等先進之國家包括我國在內,均尚未訂有殘留量標準,衛生署將繼續蒐集相關資料,提專家委員會議討論。

截至目前為止,美國等先進之國家均未要求產品下架,但衛生署為了確保國人消費健康,已責成各地方衛生局應立即抽驗市售產品,檢驗結果發現,甲醛含量符合衛生署公告之安全限量標準;至於1,4-二氧六圜之濃度在0.04ppm以下,其含量極微,經評估分析,並檢視產品之成分配方資料,認為應屬於製程中來自原料溶出之自然殘留量,尚不致有健康危害風險,亦即:目前架上產品均屬於安全,消費者可安心使用。衛生署仍然會將密切注意國際間之動態,並且繼續監測國內市售產品,如確有科學之證據顯示,有健康安全之關聯性,會立即採取進一步管理,以便為消費者善盡把關責任。

衛生署對於化粧品管理,一向均採取嚴格之上市產品安全監測措施,除督促各地方衛生機關,就轄區販售之化粧品查察外,並且隨時監測國內販售產品之品質及國外相關安全資訊,進行安全性之評估,必要時並據以制訂相關管理規範,以維護消費者之健康與權益。衛生署除繼續加強督導地方衛生機關取締不法化粧品外,同時歡迎民眾共同監督檢舉非法,檢舉不法藥物專用電子信箱: drug@doh.gov.tw及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625-748檢舉及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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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