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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97年10月1日「住院比住飯店還貴,呼籲立即檢討健保病房支付標準」乙則新聞,健保局回應說明如下:
醫院設置病床,依據「醫療法」規定,應經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其設施並應符合「醫療機構標準」之規定。病房設置成本,除硬體結構外,尚包含病房醫護人力、醫療照護等專業成本,應不宜與一般飯店、旅館房間比較。
目前健保給付之病房費包括病床費及其他雜項成本,如不計價藥材成本、建築與設備成本、水電費支出、廢棄物處理、電子資料處理及行政作業成本等;一般病床費上次調整時間在93年2月,而最近1次(97年9月)之調整,則係考量近年來物價、人力成本上揚之事實,故調整約5%,以適度反映市場機制,進而要求保險特約醫院維持一定之住院診療服務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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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時間: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