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署呼籲業者勿提供過期之試用化粧品
按化粧品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分別刊載廠名、地址、品名、全成分、用途、用法、重量或容量、批號或出廠日期與依規定指定須標示保存方法以及保存期限等事項,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化粧品倘不符合上述標示規定,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可處以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鍰。對於過期之試用化粧品,將要求業者立即回收改善,否則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可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為維護消費者之健康與權益,衛生署已責成各地方衛生機關依法加強查處。
衛生署再次呼籲消費者選購化粧品時,應選擇標示完整,避免購買來源不明、標示不清或過期產品使用;此外消費者在使用化粧品當中亦應保留原外包裝或說明書,避免丟棄,以便能隨時了解產品所載之相關資訊進而正確合理使用,以保障消費自身之權益。另為強化化粧品管理,衛生署除繼續加強督導地方衛生機關取締違規之化粧品外,同時亦歡迎全國民眾共同協同監督不法情事,檢舉專線電話:0800-625-748,檢舉傳真:02-2397-1548,檢舉信箱:drug@doh.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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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