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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進國人之心理健康及加強對精神病患者之醫療照護,我國於七十九年十二月七日制定公布精神衛生法(以下稱本法)。隨精神醫療之進步與社會環境之快速變遷,以及精神病人權益保障之需求,本署乃自九十四年十一月起,邀集精神醫學及法學領域之專家學者、臨床醫事人員及民間團體等,積極展開精神衛生法之研修作業,經陳報行政院審議通過,送立法院完成三讀,並於九十六年七月四日咨請總統修正公布,一年之後(九十七年七月四日)正式施行。
本次修法特別強化精神病人社區照顧體系,針對精神病人於社區中就醫、就學、就養及就業等需要,提供各項保障與轉介之服務。另為充實病人權益保障措施與協助其就醫、通報及追蹤保護等措施,同時修正精神醫療照護業務相關執行規範,就嚴重病人之強制住院、緊急安置、強制社區治療,建立完整程序規範。此外考量精神病人之人格與權益,應受各界之尊重及保障,因此特別明文規定,對於精神病人不得予以歧視,對病情穩定者,不得以其曾經罹患精神疾病為由,拒絕入學、應考、僱用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藉以促請社會大眾平等對待精神病人。另鑑於有時候必須立刻取得精神病人相關資訊,才能有效避免發生緊急危難,迅速進行相關救援工作,因此這次修法增列相關規定,以強化緊急救援及自殺之防治工作。
該法將於今年七月四日開始施行,為使民間單位、各級政府熟悉本法修正內容,以及利於建立相關體系,本署已陸續發布相關子法規並規劃配套措施,另為促使各級政府及相關機關熟悉精神衛生法之修正內容,擬於七月四日開始,陸續針對衛生行政人員、精神醫療機構、精神衛生專業學(協)會及警察、消防人員辦理精神衛生法及相關子法規之全國法規說明會,以宣導該法之相關修正規定及各項新措施。
新法上路以後,精神病人之權益保障與福利措施更加完整,過去精神衛生體系呈現高度醫療化、集中化之情形,即將透過強化社區照顧、支持與復健體系等項配套措施,並以「全人照護」為中心思想,讓病人得到充分的治療,促進與家庭、社區關係之連結,同時搭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各項措施,促使精神病人逐步康復,自立發展,邁向身心健全的新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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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