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據辦法第10條規定:申請辦理認可繼續教育課程積分審定與採認之護理團體,須符合全國性之護理學(公)會、設立滿3年及會員中執業人數滿3,000人以上之規定,另依本辦法第14條規定:本辦法施行前已領有執業執照之護理人員應於施行之日2年內申請換領執業執照,目前已運作之台灣專科護理師為例,其總人數為1,439位,每月採認件數即高達130件,而所有護理人員截至97年7月17日止執業總人數為13萬28人,可預見未來護理人員部分申請件數將非常龐大,同時也非常忙錄,然目前符合條件(會員3000人以上)之護理團體,目前得知符合條件的團體僅有中華民國護理師護士公會、台灣護理學會、中華民國急重症護理學會等3個團體,行政院衛生署在此呼籲符合條件之學會或公會能向本署申請為繼續教育認可單位。
本署將針對97年7月14日與會人員所提意見,彙整討論結果,做為後續護理人員繼續教育推動方式,並預定97年8月底以前完成辦理繼續教育課程積分審定與採認護理團體之認可。另外,有關換領執業執照業務部分,將增加各縣市衛生局業務負擔,因此,特別在本辦法第14條明文規定換證期間為2年(醫事人員為1年),以降低對衛生局衝擊,同時考量衛生局人力之不足,本署於96年度補助各縣市衛生局20萬張空白執業執照,並免收執照費用,各縣市衛生局可自本辦法實施後分區分批辦理換發執業執照,以避免各執業人員於期限前出現擁擠換發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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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