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署並未核准「洗髮兼染髮」產品,呼籲消費者勿購買使用
按染髮劑列屬含藥化粧品管理,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之規定,應向衛生署辦理查驗登記,經核准並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販售,違反者,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經查本署未核准「洗髮兼染髮」產品上市,衛生署對於染髮劑使用之成分及含量訂有衛生標準,以供業者依循,並規定染髮操作時要注意避免染髮液沾到臉部、頸部等皮膚或流入眼睛,若不慎沾到,應立即以清水洗淨掉,且染髮前亦必需先作皮膚敏感性測試,以確保染髮劑之使用安全。
消費者選購「染髮劑」產品時,應選擇有衛生署許可字號及標示完整之產品,避免購買來源不明或標示不清產品使用,以確保消費者之健康與權益。本署核准之字號,輸入產品為「衛署粧輸字第○○○○○○號」、國產產品為「衛署粧製字第○○○○○○號」,於衛生署網站中可查閱,(網址:http://203.65.100.151/DO8180.asp)。此外為強化化粧品管理,衛生署除繼續加強督導地方衛生機關取締違規之化粧品外,同時亦歡迎全國民眾共同協同監督不法情事,檢舉專線電話:0800-625-748,檢舉傳真:02-2397-1548,檢舉信箱:drug@doh.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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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