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 株式會社主動回收可能遭微生物污染之化粧品
為確保化粧品之品質及消費者之使用安全,衛生署已於94年9月間公告訂定「化粧品中微生物容許量基準」,規範生菌數容許量如下:(1)嬰兒用、眼部周圍用及使用於接觸黏膜部位之化粧品必須在100 CFU/g或mL以下。(2)其他類化粧品必須在1000 CFU/g或mL以下。且不得檢出大腸桿菌(Escherichia coli)、綠膿桿菌(Pseudomonas aeruginosa)或金黃色葡萄球菌(Staphylococcus aureus)等,違反者,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可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鍰,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入銷燬之。
衛生署呼籲消費者勿自網路或其他通路商購買該產品使用,以保障消費者之健康與權益。為強化化粧品管理及取締不法藥物。本署歡迎全國民眾共同協同監督不法情事,檢舉專線電話:0800-625-748,檢舉傳真:02-2397-1548,檢舉信箱:drug@doh.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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