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署嚴懲重大且蓄意違反誠信原則,未遵守切結規定之進口業者
進口業者如未遵守切結規定,擅自移動切結先行放行之食品,如已販售至消費者,得依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之不合格檢驗通知書依違法事實判定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0條、第11條或第12條,以同法第31條或第33條加重處罰,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業者倘涉嫌構成刑法第191條或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4條之刑事犯罪,主管機關應將其移送司法機關偵辦。衛生署同時亦呼籲國內各相關公會,請其確實約束會員廠商,暸解進口食品或其原料先行放行制度,並切實遵守切結義務,以保障民眾消費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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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