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署呼籲消費者選購化粧品時,應選擇有標示完整之產品
目前本國化粧品之管理分為二種,一為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之化粧品(通稱含藥化粧品),一為未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之化粧品(通稱一般化粧品)。 列屬含藥化粧品,應向本署辦理查驗登記,經核准並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販售,違反者,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收銷燬之。為安全使用化粧品及防止副作用發生,以保護消費者,本署對化粧品使用之成分種類及含量訂有標準,以供業者依循,(例如87.2.9公告規定染髮劑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加刊使用注意事項,染髮前必需先作皮膚試驗、染髮時應戴手套等等)違反者,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鍰;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入銷燬之。
在此,衛生署再次呼籲消費者選購化粧品時,應選擇有標示完整之產品,(包括:品名、許可證字號(含藥化粧品須登載,一般化粧品則無須登載)、成分、用途、用法、重量或容量、批號或出廠日期、保存方法及保存期限、注意事項、製造廠名稱廠址或進口商名稱地址等事項),並應切實依照說明書之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使用,以避免副作用發生。(本署核准之字號分別為國產者「衛署粧製字第000000號」;輸入者「衛署粧輸字第000000號」,於本署網站中可查詢,網址:http://203.65.100.151/DO8180.asp)。如使用產品發生不良反應,請通報至全國藥物不良反應通報中心,專線電話:02-23960100,網站:adr.doh.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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