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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宣布自97年度起,在農產品衛生管理上之幾項新制度實施,衛生署除表示歡迎外,並呼籲食品業者,除應依法遵循相關規定外,並確實了解該會推動之相關進度適時配合,以更近一步確保民眾飲食安全及消費權益!
衛生署表示,該署規定自97年1月1日起製造之包裝食品,應以中文顯著標示其原產地,或以中文標示之製造廠名稱及地址表徵其原產地,以作為民眾選購食品之參考。原產地與商標往往使消費者聯想到產品之品質與價格,因此產地常係消費決策過程中之重要考量因素之一,產地標示有助於建立消費者對產品之信心,並減少消費者作成購買決策所需時間。農委會推動屬於本土化的農產品履歷標示為使消費者更清楚自己購買的食品,產自哪個農場,即是讓最終產品之產地標示在確效時能正確找到源頭的方法,同時衛生署於去 (96)年12月7日正式推出鮮乳產品的加工食品追溯網,將來如能結合該會履歷資訊查詢系統,便可快速反應及找出問題產品。
另針對衛生署公告已實施食品安全管制系統的水產品業者或今年將實施該系統的肉品業者,衛生署亦請業者多了解農委會「良好農業規範」的內涵,以便在品質及衛生管控過程中,對於原料來源的安全均能掌握,節省不必要的檢驗,並能落實源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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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