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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於本(12)日發布修正「食品用洗潔劑衛生標準」第五條,主要修正重點有二,分述如下:

一、針對標準第五條所指消毒成分得用以清洗食品之對象,限縮僅得使用於生鮮供即食之食品(如:生鮮截切蔬果、供生食用之水產品等);因該等生鮮食品於製程中不會再經加熱等可有效減少微生物之處理,但考量原料可能有起始生菌數偏高疑慮,容易因生食而導致食物中毒,爰同意其於合理必要性之前提下,可於製程中使用食品用洗潔劑進行清洗消毒,惟使用後仍須再經飲用水充分清洗、殺菁、加熱或其他適當處理,以使最終食品之殘留濃度符合限制之規定,以保障消費者安全。

二、目前針對氯系消毒劑之殘留濃度,係以「總有效氯1 ppm以下」規定,惟有關總有效氯之意涵較不明確,可能導致檢驗之疑慮,爰本次併同修正酸化亞氯酸鈉及二氧化氯殘留濃度之規範為「氯酸鹽及亞氯酸鹽總和1 ppm以下」,以臻明確。

    食品業者使用食品用洗潔劑,仍應以使用之必要性及為達清潔或消毒效果之最低合理使用量為前提,避免濫用;食藥署業已公布「降低截切生鮮蔬果微生物危害之作業指引」,可提供相關業者清洗製程操作之指導。食品業者使用之食品用洗潔劑,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相關管理規定,必要時應自主提出佐證,以說明使用食品用洗潔劑清洗消毒之目的及必要性,以供衛生機關查核。

相關檔案

  1. 公告-第五條修正條文對照表pdf檔
  2. 公告-第五條修正總說明pdf檔
  3. 發布令
  • 建檔日期:
  • 更新時間: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