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於今(2月12日)公告訂定國產維生素類錠狀膠囊狀食品查驗登記2項法規命令案及廢止1項原公告案,使國產維生素類錠狀膠囊狀食品查驗登記之申辦及相關作業規定能更臻明確,以利業者依循。
前行政院衛生署(下稱衛生署)於99年公告國產維生素類錠狀膠囊狀食品應辦理查驗登記及其作業注意事項,並自100年1月1日施行,該公告內容係包括應辦理查驗登記之國產維生素類錠狀、膠囊狀食品認定基準表、作業注意事項及相關申請書表。另為配合102年食品衛生管理法(現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之修正及衛生署改制為衛福部,前開公告並於同年公告修正其授權依據及機關名稱。
衛福部表示,本次所公告之該3案重點,係廢止前述原99年(102年經修正)「國產維生素類錠狀、膠囊狀食品應辦理查驗登記及其作業注意事項」之公告,將原規定內容另重新訂定為「國產維生素類錠狀膠囊狀食品應辦理查驗登記」及「國產維生素類錠狀膠囊狀食品查驗登記相關規定」,期使該查驗登記之申辦相關作業及規定能更臻明確,以利業者依循辦理,並無改變業者現行申辦之方式或影響相關辦理作業或程序。
衛福部強調,若屬符合公告規定應辦理查驗登記之國產維生素類錠狀膠囊狀食品,業者未依規定申請查驗登記或未完成查驗登記程序者,將依涉及違反食安法第21條規定,依同法第47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