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強化廠商預先通報必要藥品不足供應機制,健全藥品供應短缺通報暨評估處理制度,衛生福利部曾於105年12月6日公告「藥事法第二十七條之二必要藥品清單」。前揭公告清單歷時1年多有更新之必要,期間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食藥署)持續委託台灣臨床藥學會邀集各醫學中心討論,依據105年公告之必要藥品清單,並參考世界衛生組織(WHO) 2017 Essential drug list及依風險評估新增及刪除部分品項,完成修訂「藥事法第二十七條之二必要藥品清單」草案,本次預告更新清單品項共計295項。
持有經公告為必要藥品之許可證者,如有無法繼續製造、輸入或不足供應該藥品之虞時,應依藥事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向食藥署通報。其通報方式、內容及相關應遵行事項,依105年7月11日公告「必要藥品短缺通報登錄及專案核准製造輸入辦法」規定辦理。
「藥事法第二十七條之二必要藥品清單」草案可至食品藥物管理署網頁/業務專區/藥品/藥品公告區/預告草案下載,對草案內容如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預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向食藥署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