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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強化食品業者自主管理責任,衛生福利部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規定,前於106年6月7日預告修正「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與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草案,評論期間陸續接獲各界意見,經相關專家與公協會代表會議討論後,現於107年4月23日再次預告。

本次預告中為提供各業別可依其產業之風險評估,擇定適宜檢驗項目之彈性,爰新增「其他依衛生安全風險擇定之衛生管理項目」;新增食品業者自行或送交其他檢驗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檢驗,敘明產品或其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應於我國境內取樣係指我國食品業者將其產品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自行檢驗或送交檢驗;另輸入業者排除輸入個人自用品、商業樣品、展覽品、研發測試用品或非供食品用途者。

食藥署重申,經公告指定類別與規模的食品業者,屆時如未依規定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或未實施強制檢驗,將依食安法第48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本次預告意見評論期至107年6月22日止,相關預告內容及Q&A問答集等資訊,可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www.fda.gov.tw) 「公告資訊」>「食藥署公告」網頁查詢。

相關檔案

  1. 公告
  2. 簡表說明
  3. 1070423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與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修正草案對照表
  4. 1070423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與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修正草案總說明
  • 建檔日期:
  • 更新時間: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