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媒體報導花蓮慈濟醫院發生之醫療事故案,衞生福利部表示將責成花蓮縣衞生局進行調查,如係單純之人為疏失,將督導該院向病人家屬說明致歉並予適當之補償,必要時協助調處,如發現有管理之明顯疏失造成病患傷亡,則依醫療法第108條規定查處並督導改善。此外,衞福部亦指示醫院評鑑專責機構(醫策會)協助衞生局及醫院進行根本原因分析和改善,並將此事件撰發病人安全學習案例供其他醫院參考,以提升整體醫療體系之安全與品質。
為促使醫療爭議發生後可有效調處減訟止紛,並建立開誠佈公之除錯機制以提升醫療品質與安全,衞福部已研擬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草案,目前於立法院審議中,為本會期之優先法案,其重點如下:
1、醫療機構應有關懷小組,於醫療事故發生後,即予病人及家屬提供溝通說明及必要的關懷協助。
2、醫療爭議於進行訴訟前,須經地方政府之醫療爭議調解會進行調解,調解結果同民事判決但民眾訴訟權利不受影響。
3、為促使前揭程序順利進行並拉近醫病雙方認知差距,主管機關應成立專責單位提供爭點評析意見,且不論關懷溝通或是調解過程,均不得作為行政處分或司法裁判之証據。
4、醫療機構應建立內部病人安全通報制度,並就主管機關公告之重大醫療事故進行主動通報、提送檢討報告,必要時主管機關得成立外部調查單位予以協助。主管機關應以不咎責、共同學習之原則,公開調查結果,以避免類似事件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