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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民年金法第18條之1,業於108年12月11日經總統令公布修正,讓105年2月29日以前死亡被保險人之遺屬且未於符合請領條件之當月提出申請者,均得追溯領取未罹於5年請求權時效之遺屬年金,以符合憲法比例原則及保障生存權、財產權之意旨。

    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國民年金法第18條之1新增第2項規定,明定自105年3月1日起發生之死亡事故,遺屬未於死亡事故當月提出申請遺屬年金者,依修正後規定得自申請日起回溯發給5年內得領取之給付。嗣司法院大法官107年7月13日釋字第766號解釋,針對105年2月29日以前發生死亡事故者,其遺屬年金給付僅得自提出申請且符合條件之當月起按月發給部分,認定不符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財產權及生存權意旨,即日起不再適用。

    衛生福利部為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66號解釋,已於107年9月7日訂定並公告相關處理原則,使105年2月29日以前死亡之國保被保險人,其符合給付條件之遺屬如未於死亡事故當月提出申請,均可向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申請追溯補發5年內得領取之給付,故曾領取或目前正在領取國保遺屬年金的民眾,如當初申請日不是在被保險人死亡當月者,都可向勞保局提出補發申請。

    經勞保局統計,可能符合遺屬年金追溯補發資格者約有5萬2千餘件(遺屬約7萬3千餘人)。截至108年11月止,勞保局已補發遺屬年金計2,181件,補發遺屬3,328人,補發金額計1億2,611萬1,489元,其中單一遺屬申請補發金額最高達21萬元。衛生福利部表示,此項遺屬年金補發作業無申請期限,但仍提醒符合資格之遺屬儘快向勞保局提出申請,以保障自己的給付權益。相關給付申請書請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官網(https://www.bli.gov.tw/default.aspx)下載或向國民年金諮詢專線:02-23961266#6066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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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社會保險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