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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使市售包裝「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以及「特定疾病配方食品」等特殊營養食品營養標示與107年3月31日公告修正之「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更加調和,並更符合實務上之需求,衛生福利部於109年8月20日預告「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部分規定修正草案,將「市售包裝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及特定疾病配方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納入「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以利業者同時參照依循,使包裝食品營養標示管理制度更臻完善;並同時預告廢止「市售包裝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及特定疾病配方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草案。

應遵行事項規定自正式發布後生效,對於已取得特殊營養食品許可證產品,而未能符合前述相關規定者,可緩衝至111年12月31日止。自112年1月1日起製造之產品,則應依規定辦理。未依規定標示者,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47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標示不實者,依食安法第45條規定,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違規產品通知限期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屆期未遵行規定者,沒入銷毀之。

該2項草案預告評論為期60天,以蒐集各界意見,相關資料可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www.fda.gov.tw)首頁」>「公告資訊」>「本署公告」網頁查詢。

相關檔案

  1. 衛授食字第1091301588號公告附件(市售包裝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及特定疾病配方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
  2. 衛授食字第1091301588號公告附件(廢止理由)
  3. 衛授食字第1091301588號公告影本
  4. 衛授食字第1091301585號公告附件(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修正草案)
  5. 衛授食字第1091301585號公告影本
  • 建檔日期:
  • 更新時間: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