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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供消費者正確選購資訊,針對消費者易誤認或混淆、不易辨識產地為國產或進口、以及易混合販售的20項農畜禽產品,衛生福利部新訂「散裝食品標示規定」,強制規範標示「原產地(國)」資訊的對象,擴大到所有的食品販賣業者。自110年1月1日開始施行。

現行散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從101年起實施至今,僅規範具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的食品販賣業者,販售散裝食品應標示「品名」及「產地(國)」。

本次公告新增「未具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食品販售業者(即所有的食品販賣業者),販售生鮮、冷藏、冷凍、脫水、乾燥、碾碎、研磨、簡單切割之花生、紅豆、綠豆、黑豆、黃豆、蕎麥、薏苡(仁)、藜麥、芝麻(胡麻)、小米、大蒜、香菇、茶葉、紅棗、枸杞子、杭菊、雞、豬、羊、牛等20項散裝食品,應標示其「原產地(國)」,標示方式可以卡片、標記(籤)或標示牌(板)等型式,採懸掛、立(插)牌、黏貼或其他足以明顯辨明方式,擇一為之。

110年1月1日開始施行,若業者未依規定標示,可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處新台幣3萬至300萬罰鍰;若標示不實,可處4萬至400萬罰鍰。

詳細訊息可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http://www.fda.gov.tw)之「公告資訊」項下之「本署公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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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