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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為有效管理非傳統性食品原料並確保消費者之食用安全,於110年1月5日公告訂定「食品原料咖啡葉(Coffea arabica、Coffea canephora)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規範咖啡葉(Coffea arabica、Coffea canephora)作為食品原料使用時,應符合之相關規定,包括使用範圍及應標示的警語字樣。

阿拉比卡種(Coffea arabica)及羅布斯塔種(Coffea canephora)之咖啡葉限乾燥後,作為沖泡茶飲之原料使用,可製成茶包供消費者沖泡飲用,或是將沖泡後的茶湯作為液態飲料供消費者飲用。使用前述咖啡葉作為原料的食品,必須標示「兒童、孕婦及授乳者應避免食用」警語字樣。詳細訊息可至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http://www.fda.gov.tw)之「公告資訊」項下之「本署公告」查詢。

規定正式施行後,經查獲食品所使用的原料不符合相關規定者,得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及第48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相關檔案

  1. 食品原料咖啡葉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110.1.5公告)
  2. 食品原料咖啡葉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問答集(110.1.5公告)
  3. 公告掃描檔(110.1.5公告)
  • 建檔日期:
  • 更新時間: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