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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於本(22)日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四條及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以與國際管理趨勢一致,將二氧化碳移列以食品添加物管理,於111年7月1日實施。

本次修正主要係參考聯合國食品標準委員會及食品添加物專家委員會所訂標準,訂定二氧化碳使用之食品範圍、限量、限制及規格標準之規定,與國際規範調和。111年7月1日實施後,將配合廢止「食品加工用二氧化碳衛生標準」。

食品藥物管理署強調,食品業者應依食安法善盡自主管理之責任,衛生機關對於市售食品添加物持續進行監測,如發現有違反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規定之業者,依食安法第47條第9款,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以維護民眾飲食安全。

相關檔案

  1. 修正規定
  2. 修正對照表
  3. 修正總說明
  4. 發布令
  • 建檔日期:
  • 更新時間: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