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強化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之標示管理規範,透明消費資訊,以保障消費者權益,衛生福利部預告訂定「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標示規定草案」。
該草案的規定,是依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所含蜂蜜含量,規範產品品名標示,以及蜂蜜原料原產地標示。
一、 蜂蜜含量達60%以上者,有添加糖(糖漿)者,品名應標示如「加糖蜂蜜」;添加糖(糖漿)以外之其他原料,而未添加糖(糖漿)者,品名應標示如「調製蜂蜜」或「含〇〇蜂蜜」。
二、 蜂蜜含量未達60%,且品名含「蜂蜜(蜜)」字樣者,則品名應完整標示如「蜂蜜(蜜)口味」或「蜂蜜(蜜)風味」。
三、 前述產品均應依蜂蜜含量多寡依序標示蜂蜜原料原產地。
四、 包裝蜂蜜產品,倘標示「蜂蜜(蜜)」、「100%蜂蜜(蜜)」、「純蜂蜜(蜜)」,應為僅含蜂蜜成分之產品。未添加蜂蜜之包裝糖漿產品,品名不得標示「蜂蜜(蜜)」字樣。
本草案之預告評論期為60日,以蒐集各界意見。預計自112年7月1日(以產品製造日期為準)實施。預告公告可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www.fda.gov.tw) 「公告資訊」>「本署公告」網頁查詢。
預告「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標示規定」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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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