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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揭露市面上現場調製飲料之標示訊息,衛生福利部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業於111年6月7日公告擴大應標示總咖啡因含量之產品範圍,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擴大應標示總咖啡因含量之產品範圍,由「咖啡飲料」修正為「含有咖啡因成分之現場調製飲料」,應標示該杯飲料之總咖啡因含量。
二、新增QR Code(Quick Response Code,短陣圖碼)或其他電子化方式,作為可標示方法之一。

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表示,業者未依上述規定標示,將依違反食安法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至300萬元罰鍰;標示不實者,處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

同時,食藥署鼓勵業者主動標示相關之醒語,如避免過量攝取咖啡因飲料、請適量飲用咖啡因飲料或其他等同字義之醒語,隨時提醒消費者選購飲料時之參考。

相關檔案

  1. 1111300624公告
  2. 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
  • 建檔日期:
  • 更新時間: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