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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精進我國對於輸入肉品的境外源頭管理,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今(7/11)日發布訂定「輸入禽畜動物肉類產品應檢附輸出國官方證明文件」。

食藥署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5條規定,自103年起已實施輸入肉類產品系統性查核,經評估輸出國對肉品的安全衛生管理體系與我國具等效性,才據以開放。

今食藥署參酌歐盟、美國、加拿大、日本、紐西蘭、澳大利亞等多數先進國家作法,依據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訂定實施「輸入禽畜動物肉類產品應檢附輸出國官方證明文件」,由輸出國官方在出口肉品前,進行全面性肉品安全衛生檢查與監督,並簽發官方證明文件,向我國保證產品安全。

食藥署自108年起展開與各國雙邊諮商,以及與國內業界溝通及徵詢意見,充分風險溝通,並於111年1月正式通報WTO SPS後,與各國議定肉品輸臺證明文件,以利輸出國、出口業者及我國業者預先準備。本項新措施給予充份緩衝期,依產品類型分兩階段施行,屆時我國核准輸入國家的禽畜動物肉類產品,必須檢附經雙邊議定之輸出國官方證明文件,經食藥署查驗合格,始得輸入我國。

(一) 第一階段:生鮮、冷藏、冷凍、調製及保藏禽畜動物肉類產品(HS Code 02、0504及1601項下),自111年10月1日(簽發日)施行;

(二) 第二階段:禽畜動物肉類罐頭產品(HS Code 1602項下),自112年7月1日(簽發日)施行。

相關檔案

  1. FDA食字第1111301376號令(含附件)
  • 建檔日期:
  • 更新時間: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