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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112年5月5日三讀通過社會福利基本法,全文31條,主要確立我國社會福利基本方針,健全社會福利體制及保障國民社會福利之基本權利,衛生福利部對於長期關注本法制定之立法委員、民間團體、縣市政府及相關部會等,表示感謝。

本法重點如下:

  1. 明定社會福利基本方針,健全社會福利體制。社會福利應尊重個人尊嚴,發展個人潛能,促進社會參與,並本於社會包容、城鄉均衡及永續發展原則,兼顧家庭及社會責任,以預防、減緩社會問題,促進國民福祉。
  2. 明定社會福利定義及範圍,包含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津貼、福利服務、醫療保健、國民就業及社會住宅之福利事項。
  3. 國家應肯認多元文化,尊重差異,國民接受社會福利機會一律平等;政府對於原住民族、離島、偏遠地區或經濟、身心、族群等需要協助者,應考慮其自主性與特殊性,依法予以保障,並扶助其發展。
  4. 中央政府應訂定社會福利政策綱領並定期檢討,以及明定中央與地方政府相關社會福利權責事項。
  5. 明定各級政府福利服務提供方式與委託辦理福利服務實施原則及民間參與社會福利政策機制。各級政府委託辦理福利服務前,應依實際需要之受託者資格條件、服務內容、人力、必要費用與服務品質等,邀請社會福利事業及服務使用者代表溝通協商。
  6. 各級政府應寛列社會福利經費,資源不足地區優先規劃布建,均衡區域發展;依地區需求人口屬性、社經條件、資源配置等,充實社會福利專業人力,並建立專業人員相關管理制度。
  7. 各級政府對於社會福利事業,應依法予以獎勵、補助、租稅優惠等必要協助;各級國土計畫、都市計畫擬訂及通盤檢討時,社會福利土地及空間使用需求納入規劃,社會住宅應保留一定空間供社會福利使用。
  8. 為提升服務品質,維護服務對象權益及促進永續發展,依法辦理評鑑,評鑑項目、方式及結果,應予公開;社會福利事業提供社會福利事項應確保品質,公開透明,遵行相關法令規定,建立友善安全工作環境。
  9. 社會福利提供者應依服務對象個別差異,主動告知社會福利相關資訊,提供適切協助;各級政府應致力於社會福利申請可及性,並提供無障礙環境之服務流程;人民社會福利權利受侵害時,得依法尋求救濟等,以維護國民社會福利之基本權利。

衛生福利部表示,本次立法係因應經濟及環境變遷,結合民間資源提供多元化服務,貼近國民對社會福利的需求,從社會福利內涵、提供方式、資源布建、民間參與、社會責任、福利權等面向,訂定一套社會福利共通性規範,提升政府對社會福利的重視,落實社會福利事項,促進公私夥伴關係及社會福利事業永續發展。

相關檔案

  1. 社會福利基本法三讀通過條文立法說明
  • 建檔日期:
  • 更新時間:
  • 資料來源:社會及家庭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