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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衛生福利部於本(15)日發布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及「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修正內容為刪除滅紋等7種農藥14項殘留容許量,增修訂Benzovindiflupyr等10種農藥52項殘留容許量,增列液化澱粉芽孢桿菌CL3、肉桂醛、氯酸鈉為得免訂容許量之農藥,「鷹嘴豆(乾)」列屬乾豆類、「鷹嘴豆(鮮)」列屬豆菜類之規定,以及增修訂環克座等11種農藥於禽、畜產品之殘留容許量。

    我國對於農藥之核准登記及修訂殘留容許量,分別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衛生福利部依權責辦理。針對進口農產品,因其農作物生長環境、病蟲害防治及用藥方法與國內情形不同,為國民飲食需求,係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參酌先進國家作法,受理增修訂進口農產品殘留農藥容許量之申請。農藥殘留容許量之修正,經審核農藥之毒性資料、農作物殘留量消退試驗資料、核准登記使用方法等科學性資料,參酌國際間標準,評估國人對各類農作物取食總量之累積風險,並會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經專家委員審核通過,期在保護國內消費者飲食安全之前提下,讓農藥之使用及管理更加合理化。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對於市售農產品之農藥殘留持續進行監測,如發現有違反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之規定者,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同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並由地方政府衛生局聯合農業機關追查供應來源及殘留原因,依法處辦,讓民眾食的安心。

 

相關檔案

  1. 【FDA新聞稿附件】1120615-公告掃描檔
  2. 【FDA新聞稿附件】1120615-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之增修訂原因及參考依據
  3. 【FDA新聞稿附件】1120615-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修正條文
  4. 【FDA新聞稿附件】1120615-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修正條文對照表
  5. 【FDA新聞稿附件】1120615-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修正總說明
  6. 【FDA新聞稿附件】1120615-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表修正規定
  7. 【FDA新聞稿附件】1120615-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修正對照表
  8. 【FDA新聞稿附件】1120615-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第四條附表三、第六條附表五修正總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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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