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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管制署今(19)日表示,為因應近期COVID-19疫情以及臨床與公衛執行防治作為實務之需,依據本(2023)年6月6日召開「衛生福利部傳染病防治諮詢會-COVID-19防治組」專家會議決議,調整COVID-19個案通報後建議強制隔離治療之條件,確診個案原則不需強制隔離治療,住院期間依照病人臨床照護需求與院內感染管制原則,決定收治地點及應遵守相應之感染管制措施,包括:採取標準防護、接觸及飛沫傳染防護措施等(參見「醫療機構因應COVID-19感染管制措施指引」);如有拒絕配合醫院感染管制規定等特殊情形,經醫師評估有強制隔離治療必要時,始需開立隔離治療通知書。

疾管署進一步說明,配合隔離措施調整,「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確診個案處置及解除隔離治療條件」亦停止適用,強制隔離治療個案如經醫師評估適合解除隔離治療,即可開立解除隔離治療通知書解除強制隔離治療措施。前述事項已納入「COVID-19防治工作手冊」並已於6月17日函知地方政府衛生局以及相關醫學會。此一調整大幅度解除了醫療端及公衛行政端之開單作業,是繼5月31日放寬通報時效為72小時後,又一行政鬆綁措施。

疾管署呼籲,由於近期COVID-19疫情處於緩升階段,請民眾持續落實手部衛生及咳嗽禮節等衛生好習慣,進出高風險或人潮擁擠場域建議佩戴口罩,並請儘速踴躍前往接種COVID-19疫苗,住院民眾亦請配合各家醫院感染管制措施,降低院內傳播風險。

  • 建檔日期:
  • 更新時間:
  • 資料來源:疾病管制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