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菸害防制法(下稱本法)於112年3月22日修正施行,第7條第1項「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菸品,業者應於製造或輸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健康風險評估審查,經核定通過後,始得為之。」衛生福利部已公告指定菸品健康風險評估審查辦法及加熱菸為指定之菸品,並已訂定審查申請書格式、所需檢附之文件、資料、物件,及審查收費標準,供送審業者參據。
二、已有多家業者依指定菸品健康風險評估審查辦法規定提出申請,所需審查文件、資料、樣本等皆須依規定辦理,程序嚴謹,有關健康風險評估審查時程,視專家學者就業者提送文件資料逐一審查,本署無預設時程,如有審查結果會對外公告。
三、業者陸續於5、6月更新送件資料,為適時讓社會大眾了解進度,已於112年6月28日在本署官網公布業者申請送件情形及審查進度,絕無黑箱作業,如做成決定,亦將於本署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