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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以111年9月13日衛授食字第1111301822號公告訂定「乳品加工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該規定除要求具有工廠登記且生產乳品加工食品(乳製品)之乳品加工食品業者應實施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HACCP)外,納入具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食品從業人員5人以上且資本額三千萬元以上者亦應實施HACCP。乳品為飲食指南中六大類食物之一,占國人飲食之大宗,為持續強化國內乳品加工食品製造業之安全與衛生,食品藥物管理署近日將啟動「112年度乳品加工食品業HACCP稽查專案」,由衛生機關針對乳製品工廠進行稽查及抽驗,以強化乳製品工廠之自主管理能力。

本次專案稽查重點係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相關規定,實地查核業者食品業者登錄資訊、食品安全監測計畫、強制檢驗、保存來源文件、食品追溯追蹤系統、產品標示、食品良好衛生規範(GHP)準則、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HACCP)等項目之落實情形,並抽驗乳製品,如有違反食安法相關規定,所轄衛生局將依法處辦。食品業者應落實自主管理並遵守食安法相關規定,如GHP或HACCP不符規定經命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涉違反食安法第8條規定,可依同法第44條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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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