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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使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之各項申辦作業、許可文件之管理及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之相關規定,符合於實務上之需求,讓食品查驗登記管理制度更臻完善,以為民眾飲食衛生安全及消費權益把關,衛生福利部(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承辦)於今日(11月30日)發布修正「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及廢止「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相關規定」。

衛生福利部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21條規定,公告包括食品添加物等,於上市前應完成辦理查驗登記,且為規範查驗登記有關許可之廢止、許可文件之發給、換發、補發、展延、移轉、註銷及登記事項變更等管理事項,並依同法條之授權規定,訂有「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表示,本次2項法規之修正重點,係廢止原「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相關規定」,將該規定有關須辦理查驗登記之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之新案、展延、變更、移轉、補換發申請所須檢附之相關文件資料等,納入於「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且同時配合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及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查驗登記實務作業情況,增修相關條文內容等,期使該查驗登記之申辦相關作業及規定能更臻明確,以利業者依循。

 

相關檔案

  1. 修正條文對照表(1121130)
  2. 修正總說明(1121130)
  3. 衛授食字第1121302086發布令
  4. 衛授食字第1121302086號令附件-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修正條文
  5. 衛授食字第1121302091發布令
  6. 衛授食字第1121302091號令附件-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相關規定原規定pdf檔
  7. 衛授食字第1121302091號令附件-廢止理由pdf檔
  • 建檔日期:
  • 更新時間: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