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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使法規更加落實及清楚易懂,參考國際規範與產業實務情形,衛生福利部於113年2月19日公告修正「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修正重點內容如下:

1.產品於外包裝表達該產品具有特定營養素性質時,可標示如:「本產品含葉黃素」、「每份含蛋白質○公克」等與事實相符的營養宣稱,並應於營養標示內標示其宣稱營養素含量。 

2.增加「高、多、富含」等營養宣稱之營養素及其含量基準,例如:固體產品宣稱「高維生素D」,該食品每100公克所含維生素D須達到或超過3微克。

3.修正表七之內容項目及不得宣稱之詞句,例如含糖碳酸飲料可標示「添加維生素C」或「每100毫升含維生素C 50 毫克」等與事實相符的營養宣稱,但不得標示「高、富含」維生素C或等同意義之營養宣稱及生理功能詞句。 

    本應遵行事項除第4點第1款、第4款、第5點及第6點自115年1月1日施行,其餘修正規定自正式公告後即日生效。另,公告日前已取得特殊營養食品許可證之產品 ,於115年1月1日起製造者,應依本公告規定辦理。未依規定標示者,將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處3萬元至300萬元罰鍰;標示不實者,處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公告可至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http://www.fda.gov.tw)之「公告資訊」項下之「本署公告」查詢。

 

  • 建檔日期:
  • 更新時間: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