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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即日起暫停受理不合格中國輸臺辣椒粉廠商3個月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13-02-20
  • 更新時間:113-02-20

雲林縣衛生局(下稱雲衛)抽驗「濟生股份有限公司斗六廠」製售之「家用四合一調味料組合-細粉紅辣椒(效期:114.12.12)」產品,於113年1月30日檢出含有蘇丹色素三號18 ppb (標準:不得檢出)。該產品全數出貨予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聯公司)代銷,全聯公司已下架相同品項產品,總計全數下架1萬1,824罐。

經查該產品原料係向「保欣企業有限公司(新北市)」購入,新北市政府衛生局(下稱新北衛)抽驗產品原料「紅辣椒粉 (有效日期: 115.10.4)」於113年2月9日檢出含有蘇丹色素三號4 ppb (標準:不得檢出);查同批號原料出貨予「濟生股份有限公司」等7家下游業者,新北衛已函請7家下游業者所轄之衛生局協助確認相關製品回收情形,目前7家下游業者持續回收相關製品中(含裕榮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產品),截至113年2月19日,共計回收1,056.988 kg。

食品藥物管理署已自112年12月11日至113年6月10日對中國辣椒粉採100%逐批查驗,查驗符合規定後,始得輸入;中國輸臺辣椒粉不合格之21家出口商及製造廠,自即日起暫停受理輸入查驗3個月。

蘇丹色素具潛在致癌性,非我國准用之著色劑且為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公告之「毒性化學物質」;若添加於食品中,則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10款規定,依同法49條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食安法)第8條第1項及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附表3第1點規定,食品製造業者使用之原材料,應符合食安法及其相關法令之規定,並有可追溯來源之相關資料或紀錄。違反上述規定者,依食安法第44條第1項規定,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另得依同法第41條第1項第4款命業者暫停作業及停止販賣,並封存該產品。

本案雲林縣衛生局已於113年2月16日移請雲林地檢署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