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今(11)日表示,為完備「傳染病防治法」規範並參考新冠疫情防治經驗,衛福部繼112年6月已完成並公布實施延長疫情期間隔離檢疫防疫補償申請期限,及針對實體破壞與虛擬侵害傳染病監視及預警系統之各種不法行為態樣課予刑罰之第一階段修法之後,再針對防疫隔離假、電子圍籬、外交/國防/經濟主管機關防治工作權限等內容進行第二階段修法,總計提出29條修正條文,7條新增條文,並於今日公告草案預告14日,收集各部會及外部意見後,將再依程序調整草案內容送衛福部法規委員會審議。
疾管署說明,此次修法的擬定,為參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相關規定,並綜整各機關參與新冠疫情防治工作的因應對策、運作實例及意見,重點摘述如下:
- 新增防疫隔離假條文規定。為參照新冠疫情防治經驗,並考量不同疾病特性,定明因第一類、第五類傳染病而受隔離或檢疫者,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等,應給假。假別由各類人員請假法規之中央機關定之,例如勞工由勞動部訂定。
- 新增電子圍籬相關條文規定。考量第一類、第五類傳染病之傳播特性及可能造成之危害,為即時掌握隔離或檢疫者有無發生擅離隔離或檢疫處所,避免疫情擴散,經參照新冠疫情防治經驗,第一類、第五類傳染病成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期間,指揮官得指示運用科技工具或設備系統(如電子圍籬等)輔助查證其於受隔離或檢疫期間之行蹤。相關個人資料,於疫情結束應依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規處理。
- 明訂外交/國防/經濟等相關部會協助防治工作事項,包含增加外交部協助旅居疫區國人緊急返國,國防部國軍人員及醫療資源動員及協助防疫監控、情資整合與回報、指定地區人員與物資管制,經濟部主管防疫物資供應等,使疫情期間各項事務管理及跨部會協作更為完善。
疾管署指出,本項修法草案自本(113年3月11日)日起預告14日,完整修法內容及相關訊息可至「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首頁/關於CDC/政府資料公開/法律案預告」項下查詢。同時為廣為蒐集各界意見,民眾可至「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法令草案預告」項下提供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