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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本(12)日上午召開專案會議,針對本案在收出養制度、居家托育、幼兒安置資源等三面向進行檢討,就縣市政府需精進之處將責請地方政府與收出養媒合機構共同落實辦理,並將加強中央與地方合作,以避免憾事再發生,說明如下∶

一、 有出養必要性應由地方政府評估:不應將評估、媒合、暫時安置及收養後訪視工作全部交給民間團體執行。

二、 兒童不能僅因家庭經濟因素出養:依兒童權利公約精神及兒權法,地方政府對於有經濟困難之兒童與家庭應提供家庭支持與經濟協助,不能僅因經濟貧窮而作為剝奪父母對兒童的照顧;倘有出養需求亦應由地方主管機關進行出養必要性評估,再媒合收出養機構進行出養服務。

三、 縣市政府應與收出養媒合機構密切合作:對於出養兒童,縣市政府應指派專責社工人員和收出養媒合機構充分合作,並應積極訪視了解出養童受照顧情形,對於保母安置資源亦應納入地方政府委託安置照顧範疇管理,以確實掌握兒童受照顧情形。

四、 強化保母的督導及管理機制:針對等待收養期暫時安置或收養者無法親自照顧子女並全日送托者,尤其3歲以下兒童為出養者,政府應較嚴格規範保母的資格條件、訪視頻率、加強家外安置訓練課程、研擬較優薪資待遇。

五、 加強訪視重點及訪員的敏感度:中央將與地方密切合作,督導縣市政府落實年幼兒童受照顧品質的訪視,並強化訪視輔導人員及社工人員的敏感度及訓練。

六、 結合幼兒專責醫師共同關懷未滿3歲兒童發展:本部已推動幼兒專責醫師制度,將強化對脆弱家庭子女、接受政府委託安置及出養兒童,由地方社政主管機關彙整名冊至衛生主管機關,並指定幼兒專責醫師於提供各項幼兒疾病預防與健康服務過程,了解兒童發展及受照顧情形,一旦發生疑似兒虐或不當對待情事,政府即可立即介入處理。

衛福部表示,已安排 3 月 15 日邀集專家學者、新北市政府、臺北市政府,召開重大社會事件檢討會議,會中將請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就案件進行說明並深入討論,中央地方密切合作完善制度,避免憾事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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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社會及家庭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