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充分保障國民年金保險之育齡婦女的生育給付權益,衛福部表示,國保被保險人只要於加保期間內懷孕,如因職域轉換於退出國保1年內才生產,凡未領取其他社會保險之生育給付者,仍得享有國保生育給付保障。
為使國保育齡婦女能於分娩或早產時得到生育給付保障,國民年金法於100年7月新增「生育給付」項目,並於104年12月修法提高給付月數,被保險人只要在參加國保期間有「分娩或早產」事實,即可請領生育給付,並按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2個月新臺幣39,522元;如生雙胞胎者,按比例增給,為79,044元;如同一次生產,同時符合軍公教、勞農保之生育給付資格者,則可擇一請領,112年共有13,597位生育之國保育齡婦女受惠。
考量國保被保險人與各職域性社會保險間時有轉換保險身分之流動情形,為使民眾因職域轉換其生育保險給付權益不受影響,衛福部表示,國保被保險人只要在「國保加保有效期間懷孕,於國保退保後1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且未領取其他社會保險生育給付」者,仍得請領國保生育給付,以充分保障曾參加國保之育齡婦女的保險給付權益,並建構友善的生育環境。
國民年金育齡婦女之被保險人退保後1年內生產者 仍享有生育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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