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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於113年4月3日公告0403花蓮震災災區範圍為花蓮縣,為協助0403震災受災民眾,衛生福利部依據「災害防救法」、「災區受災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保險費補助辦法」,補助災區受災之國保被保險人6個月(113年4月1日至9月30日)保險費,民眾不需提出申請,針對符合各項受災救助金規定者,政府將直接於保險費繳款單扣除其國保自付保險費。

    除了本次震災災民將由政府自動比對符合資格者補助災後6個月應負擔之保險費外,其他國保被保險人如因經濟困難而無力繳納國保保險費,也可以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提高保費補助資格,符合資格者可提高保費補助比率至55%~100%;另有分期繳納、10年緩繳等彈性補繳措施。民眾如有國保保險費繳納或申請保險給付相關疑問,可以逕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專線電話詢問(電話02-23961266轉6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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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社會保險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