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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研議制定我國綜合性反歧視法,行政院今(2)日起至7月1日止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辦理反歧視法草案預告,並定於5月16日、5月24日、5月27日、5月29日辦理分區公聽會,蒐集、聽取各界意見,期使草案更加周全,完備我國反歧視法相關規範。

    行政院人權及轉型正義處(以下簡稱行政院人權處)表示,我國陸續將「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ICERD)、「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兒童權利公約」(CRC)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國內法化。這六部國際人權公約或以批准公約之方式,或以施行法之方式,均經立法院審議,具有國內法之效力。依據此六部國際人權公約之平等不歧視相關規定,國家有義務尊重、保護及實現所有人平等不歧視之權利。行政院111年公布國家人權行動計畫,研議制定綜合性反歧視法是該行動計畫的重要工作項目之一。

    行政院人權處表示,我國現行法已有分散於不同法律之禁止歧視規定,各該法律依其立法目的及保障對象,對禁止歧視特徵及禁止歧視領域,也有一定的規範。但參考外國定有綜合性反歧視法之立法例發現,國內法律對歧視定義、例外條款,以及部分領域的反歧視規範不足,且違反現行禁止歧視規定,救濟方式多處以罰鍰,欠缺相應之民事損害賠償機制。為解決前述發現的問題,人權處除盤點國內禁止歧視法規、研究國外綜合性反歧視法規範外,也曾辦理研討會與公聽會,聽取各界對立法方向的意見,之後在研擬草案過程,也多次徵詢學者專家及相關機關之意見。

    行政院人權處說明,反歧視法草案計7章46條,第1章主要就歧視等禁止行為、受保護特徵等相關用詞予以定義性規範;第2章規範在大眾交易、就業、教育領域,不得基於種族、身心障礙、性別、年齡、宗教信仰為歧視及騷擾、報復行為,並規範雇主及學校之歧視防治及糾正補救義務;第3章規範不構成歧視之例外情形;在第4章救濟部分,明定侵害除去及防止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團體訴訟等相關規定;第5章規範各級政府及相關部會在消弭歧視及促進實質平等之相關義務;另亦參考國外定有綜合性反歧視法之執行機制,該國國家人權機構有其重要功能及角色,我國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第2條所定職權也包括對構成各種形式歧視之事件進行調查、處理及救濟,爰洽商我國國家人權委員會,於本草案第6章明定「國家人權委員會關於歧視事件之處理」之相關權責;第7章附則,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為蒐集、聽取各界對反歧視法草案之意見,行政院人權處於今(2)日起至7月1日止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預告60日,各界對於草案內容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預告期間至該平臺討論區陳述意見。此外,人權處也規劃於5月16日、5月24日、5月27日、5月29日辦理分區公聽會,各場公聽會報名方式、議程及發言規則詳見行政院人權資訊網最新消息。人權處後續也會依意見蒐集情形,與機關、團體等進行研商或意見交流,持續與對話、溝通,期使草案內容更臻完善。

  • 建檔日期:
  • 更新時間:
  • 資料來源:行政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