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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LO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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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驗光師團體爭取開放6歲以下兒童驗光權、6歲至15歲兒少之獨立驗光權,以及驗光師法規英譯等議題,衛生福利部(下稱本部)說明如下:

一、本部對於各職類醫事人員權益議題,一向秉持公開透明、守護全人健康等原則,並與各職類醫事人員團體積極溝通。有關驗光團體所稱黑箱操作、不當限制驗光師工作權等情,並非事實。

二、驗光師業務範圍,已於驗光人員法第12條明確規範,其中「非侵入性之眼球屈光狀態測量及相關驗光」有關一定年齡兒少之驗光規定,立法當時即已闡明係為保護兒少族群之視力健康(例如:因特殊眼球疾病或神經疾病所致視力問題、假性近視或其他眼病變等),乃須由醫師先行診察、診斷並評估,以免延誤就醫。

三、至於,我國驗光師英譯法律名稱修正為Optometrist一節,本部自108年迄今已召開6次研商會議,惟歷次會議,「驗光師英譯正名」議題,始終無法與「擴大驗光師業務範圍」議題脫鉤,導致無法尋求符合現行法定業務範圍之其他英譯選擇共識;本部亦多次洽請驗光團體提供因現行英譯名稱所生國際交流受阻之具體案例,以利個案協助。

考量國人、尤其是兒少族群眼睛醫療照護之品質,各職類醫事人員仍應攜手合作,依法定業務落實專業分工,並以此前提解決彼此歧異,方為全民之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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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醫事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