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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菸害防制法(下稱本法)於112年3月22日修正施行,第7條第1項「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菸品,業者應於製造或輸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健康風險評估審查,經核定通過後,始得為之」。衛生福利部已公告指定菸品健康風險評估審查辦法及加熱菸為指定菸品,並已訂定申請書、所需檢附之文件、資料、物件及審查收費標準,供送審業者參據。

二、截至112年6月7日,已有數家業者依指定菸品健康風險評估審查辦法規定提出申請,因所需審查文件、資料、樣本等皆須依規定辦理,程序嚴謹。為維護國人健康,有關健康風險評估審查時程,因需專家學者就業者提送文件資料逐一審查,本署無預設立場,尊重專家審查結果,也無預設時程,如有審查結果會對外公告。

三、依本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及同條第2項規定,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或使用未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目前尚無經衛生福利部核定通過之指定菸品及其必要組合元件,故再次重申旅客亦不得攜帶未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違法產品入境。

四、自本法施行日起,各海關對進口郵包、快遞貨物及旅客託運行李已嚴格執行檢查,並對入境旅客隨身行李加強攔查,且本署與地方衛生局強化合作監測網路及實體店家,如有違法行為均依法查處,呼籲民眾切勿以身試法。

  • 建檔日期:
  • 更新時間:
  • 資料來源:國民健康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