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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九十二條之一草案

  • 資料來源:中醫藥司
  • 建檔日期:106-11-20
  • 更新時間:106-11-21

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
發文字號:衛部中字第1061861556號
附件: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1份

主旨:預告修正「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九十二條之一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藥事法第三十九條第四項。
三、「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九十二條之一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網址:http://www.mohw.gov.tw)之公告訊息網頁。
四、為配合行政院新南向政策,協助廠商排除外銷之法規障礙,有利國產藥品輸出,爰縮短預告期間為30天。對於本公告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3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部中醫藥司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7樓
(三)電話:02-85907294楊小姐
(四)傳真:02-85907075
(五)電子郵件:cmywen@mohw.gov.tw
部長 陳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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