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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醫療法第十八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符合旨揭計畫申請資格之院所,如欲申請執行該計畫,請於109年11月30日下午5時前,至本部「中醫醫療機構負責醫師訓練管理系統」進行計畫線上申請作業(非以紙本公文受理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二、本(109)年度之主要訓練院所,經110年度計畫審核通過且核定後,可延續執行計畫,無須重行簽約;若屬新申請之院所,則自計畫核定日起執行,並辦理簽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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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10中醫醫療機構負責醫師訓練計畫修正對照表
  3. 110中醫醫療機構負責醫師訓練計畫
  4. 附件_中醫醫療機構負責醫師訓練計畫主要訓練診所評比辦法
  • 建檔日期:
  • 更新時間:
  • 資料來源:中醫藥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