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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療機構設置標準(以下稱本標準)自76年9月16日訂定發布,歷經21次修正,最後一次修正為109年11月10日,均未修正第7條及其附表。

       為因應牙醫醫院實務需求,提升病人就醫品質,完善牙醫服務體系之發展,爰全面修正牙醫醫院之設置標準,並參照本標準第三條醫院設置基準,修正第七條及其附表名稱為牙醫醫院設置基準。

相關檔案

  1. 衛部醫字第1091667325號 令-修正「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七條
  2. 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七條修正條文
  3. 牙醫醫院設置基準表修正規定
  • 建檔日期:
  • 更新時間:
  • 資料來源:醫事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