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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LO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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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 醫療法第九十三條第三項。

三、「危險性醫療儀器審查評估辦法」第六條之一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之「衛生福利部法規檢索系統」之「法規草案」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醫事司。
(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六段488號8樓。
(三)電話:02-85906666分機7312。
(四)傳真:02-85907088。
(五)電子郵件:mdsheila@mohw.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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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檔日期:
  • 更新時間:
  • 資料來源:醫事司